【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七)直通樓梯 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1)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室內安全梯。
(2)通達4層以下供作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應至少一座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3)通達5層以上供作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940701~1000630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1)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2)通達4層以下供作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3)通達5層以上供作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4)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1000701~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1)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受限制:
(a)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b)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2層僅供D-5、G-2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2)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3)通達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4)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