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1級材料。樓梯間及排煙室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 (2)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3)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4)排煙室內應維持淨空,且不得違規使用。
640807~921231 (1)自室內至安全梯,應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樓梯間及排煙室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2)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鑲嵌鐵絲網之固定玻璃者外,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 (3)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 (4)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5)排煙室內應維持淨空,且不得違規使用。
930101~ (1)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1級材料。 (2)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 (3)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4)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5)排煙室內應維持淨空,且不得違規使用。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