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戶外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2)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640807~921231 (1)安全梯應為防火構造。 (2)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鑲嵌鐵絲網之固定玻璃者,不在此限。 (3)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或鑲嵌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門,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930101~ (1)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2)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3)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