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直通樓梯及平臺不得堆置雜物妨礙出入,且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者,不得小於1.3公尺。 (B)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營業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得小於1.4公尺。 (C)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者不得小於1.2公尺。 (D)前三款以外建築物,不得小於75公分。 (2)直通樓梯設置於室外並供作安全梯使用,其寬度得減為90公分以上。其他應為75公分以上。但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得不受限制。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