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七)直通樓梯 樓梯及平台淨寬度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

(1)直通樓梯及平臺不得堆置雜物妨礙出入,且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者,不得小於1.3公尺。
(B)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營業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得小於1.4公尺。
(C)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者不得小於1.2公尺。
(D)前三款以外建築物,不得小於75公分。
(2)直通樓梯設置於室外並供作安全梯使用,其寬度得減為90公分以上。其他應為75公分以上。但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得不受限制。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