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其避難層以外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道或直通樓梯間,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
630217~640806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供A-1、B-2組使用者,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640807~92123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裝設甲種防火門,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93010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