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四周牆壁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2)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且不得設置門檻。 (3)安全梯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4)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但鄰接安全梯之各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出入口裝設之門改善為能自行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者,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改善為具有遮煙性者,得不受限制。
640807~921231 (1)安全梯間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2)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 (3)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
930101~ (1)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1級材料為限。 (2)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3)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