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設備安全類檢查紀錄

(六)燃燒設備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燃氣設備

本申報場所室內設有燃燒設備
(1)建築物安裝非工業用之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者,其燃氣用具裝置在建築物地下層或其他密閉空間內時,應分別於該空間天花板下及地板面上各30公分範圍內,依規定開設開口,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空氣或其他空氣流通之空間。
(2)燃氣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為橡皮管者,橡皮管長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3)燃氣用具裝有電氣點火裝置者,應另裝有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本申報場所無此項設備(或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查規模)。

鍋爐

本申報場所室內設有鍋爐設備
(1)鍋爐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
(2)鍋爐間具有效通風面積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或依規定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3)鍋爐設備經證明具有可直接自戶外導進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物直接排至戶外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性能。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本申報場所室內無此項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