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一)防火區劃 十一層以上樓層面積區劃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原有合法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檢討改善:
(1)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應按每1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200平方公尺。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2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400平方公尺。
(3)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4)前3款區劃範圍內,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630217~640806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符合防火構造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分隔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自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按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區劃,並以甲種防火門窗分隔者為限。
(2)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按每500平方公尺範圍內區劃,並以甲種防火門窗分隔者為限。
(3)樓梯間、電梯間。
640807~921231
建築物除樓梯間及昇降機間外,應按下列規定區劃:
(1)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得按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3)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

930101~
建築物除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1)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200平方公尺。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400平方公尺。
(3)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4)前3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5)第1款至第3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合格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