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本申報場所使用之昇降設備種類及數量如下: (1)緊急用昇降機台,其中領有使用許可證台,未領使用許可證台。 (2)一般昇降機台,其中領有使用許可證台,未領使用許可證台。 (3)自動樓梯(含自動步道)台,其中領有使用許可證 台,未領使用許可證台。
本申報場所依法免設置此項設備。
本申報場所為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廠、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或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9日勞安二字第23897號函示規定,該昇降設備 台由勞檢單位管理,免予檢查。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