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報場所建築物高度在20公尺以上,或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依規定應設置避雷設備。 (1)申報場所之避雷設備,現況無遭拆除或損壞情形。 (2)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或保護範圍內無障礙物阻擋。 (3)避雷導線無斷裂情形,且距離電燈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1公尺以上,但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
本申報場所依法免設置此項設備。
備有電氣專業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