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九)屋頂避難平臺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1)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5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2)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6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200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3)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
(4)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630217~860410
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設置屋頂避難平臺,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 860411~921231
(1)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設置屋頂避難平臺。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5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2)屋頂避難平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200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3)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

「○」

930101~
(1)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5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2)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6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200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3)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
(4)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