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一)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區劃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1)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
(2)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出入口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
(3)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設置燃氣設備之空間與其他部分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予以劃分隔。
(4)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者,該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831030~921231
(1)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通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
(2)昇降機道及梯廳應自成一獨立防火區劃。
(3)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予以區劃分隔。
(4)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予以區劃分隔。

「○」

930101~
(1)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2)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3)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4)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