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630215~920820 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
920821~940630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940701~1000629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1000630~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B-1、B-2、B-3組及I類者外,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