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三)內部裝修材料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630215~920820
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建築用途、構造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防火建築物、防火構造建築物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

(1)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觀覽場、集會堂

全部

全部

不燃材料耐火板(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耐燃材料 不燃材料耐火板
(2)

醫院、旅館、養老院、寄宿舍等建築物

全部

全部

(3)

商場、市場、辦公廳、展覽場、夜總會、酒吧、酒家、舞廳、遊藝場、公共浴室、餐廳、理容院、視聽歌唱業等

全部

全部

(4)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1)、(3)使用者

全部

全部

不燃材料耐火板
(5)

汽車庫、汽車修理場

全部

全部

(6)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全部

(7)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住宅

2層以上部分(頂層除外)

非住宅

全部

(8)

11層以上部分

每2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5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不燃材料

不燃材料
(9)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100平方公尺以上2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不燃材料耐火板

防火區劃面積按201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不燃材料

說明:
1.本表(1)、(2)、(3)、(7)、(8)、(9)所列各種建築用途,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2.本表(1)、(2)、(3)所列建築物,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3.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4.本表(8)、(9)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灑水等設備者,其區劃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

920821~940630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1)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A-2
(2) B類 商業類 B-1
B-2
B-3
B-4
(3)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4)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D-2
D-3
D-4
D-5
(5) E類 宗教、殯葬類 E 全部
(6)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2
F-3
F-4
(7)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G-2
G-3
G-4
(8) H類 住宿類 H-1
H-2
(9)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0)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B-1、B-2、B-3或G類組使用者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11)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12)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2層以上部分(頂層除外)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其他 全部
(13) 11層以上部分 每2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每5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4)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100平方公尺以上2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防火區劃面積按201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二級以上
說明:
1.除本表(3)、(9)、(10)、(11)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2. 本表(13)、(14)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

940701~1000629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1)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A-2
(2) B類 商業類 B-1
B-2
B-3
B-4
(3)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4)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D-2
D-3
D-4
D-5
(5) E類 宗教、殯葬類 E
(6)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2
F-3
F-4
(7)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G-2
G-3
G-4
(8) H類 住宿類 H-1
H-2
(9)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0)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B-1、B-2、B-3或G類組使用者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11)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12)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2層以上部分(頂層除外)
其他 全部
(13) 11層以上部分 每2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5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4)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100平方公尺以上2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二級以上
防火區劃面積按201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一級
說明:
1.除本表(3)、(9)、(10)、(11)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2. 本表(13)、(14)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
「○」

1000630~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B-1、B-2、B-3組及I類者外,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1) A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2) B類 商業類 全部
(3)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4) D類 休閒、文教類 全部
(5) E類 宗教、殯葬類 E
(6)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7) G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8) H類 住宿類 H-1
H-2
(9)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0)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類、G類、B-1組、B-2組、B-3組使用者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11)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12)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2層以上部分(頂層除外)
其他 全部
(13) 11層以上部分 每2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5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4)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100平方公尺以上2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二級以上
防火區劃面積按201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一級
說明:
1.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2.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
3.除本表(3)(9)(10)(11)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4.本表(13)(14)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