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630216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且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走廊內部並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630217~850418 (1)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通道,其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2)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3)供A-1類組使用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300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超過300平方公尺者,每增加60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10公分。 (4)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用途
走廊配置
630217~850418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2)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850419~921231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2)防火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通道之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3)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930101~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2)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3)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