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60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2)供作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0公分之計算值。
630217~901231 (1)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60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2)供作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0公分之計算值。 (3)依第(1)、(2)款規定設置之樓梯間與電梯間,面積之合達建築面積八分之一且大於15平方公尺者,免再增加樓梯寬度。
910101~ (1)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60公分之計算值。 (2)供作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0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