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630217~921231貫穿防火區劃牆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
930101~ (1)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