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1)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2)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C類組使用者,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93010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免檢討「十層以下樓層面積區劃」。 (1)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2)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