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七)直通樓梯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640807~921231
(1)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A)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者。
(a)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b)供醫院或診所使用之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
(c)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d)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B)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5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1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200平方公尺。
(2)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但經由陽臺、露臺或屋外通路等達到有效避難目的時,不在此限。

930101~940630
(1)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A)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者。
(a)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b)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
(c)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d)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B)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5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1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200平方公尺。
(2)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940701~
(1)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A)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者。
(a)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b)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
(c)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d)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B)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5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1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200平方公尺。
(2)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