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一)防火區劃 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780618~921231
(1)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區劃分隔。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區劃分隔。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930101~
(1)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