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780618~921231 (1)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區劃分隔。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區劃分隔。
930101~ (1)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