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設備安全類檢查紀錄

(三)緊急供電系統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本申報場所依規定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含蓄電池、全自動發電機設備)。
(1)設備無遭拆除或損壞,且配線接續正常。
(2)緊急電源應裝置切換開關,當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而當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3)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本申報場所依法免設置此項設備。

備有電氣專業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