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報場所依規定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含蓄電池、全自動發電機設備)。 (1)設備無遭拆除或損壞,且配線接續正常。 (2)緊急電源應裝置切換開關,當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而當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3)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本申報場所依法免設置此項設備。
備有電氣專業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