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1)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裝設開啟後自行關閉之裝置,其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2)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於火災發生時能自動關閉之裝置;其關閉後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且開啟後自行關閉。 (3)防火捲門者,其下方不得堆置雜物妨害啟降功能,並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4)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之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之防火門不受此限)且無封閉或阻塞情事行。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